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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答记者问(2)

2013-03-18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答记者问

  依法从宽,防止和减少社会对抗

  问:法院对依法从宽掌握哪些原则?

  答:在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要求的同时,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体现“从宽”的要求,即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掌握以下几个基本的从宽原则: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等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近年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符合适用条件的非监禁刑率稳中有升,从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适用非监禁刑罚且符合在社区内执行条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区内执行,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以及被执行人的亲属的协助下开展社区矫正,能更有效地矫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不良习惯,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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