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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连锁经营和代理复习笔记八(1)

2013-03-05 

三、代理业务的运作

(一)代理制形成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代理行为都是代理制,需要满足3个条件:

1.代理关系不是临时的,而是长期稳定的。

2.代理关系不是口头的委托,道义上的信任,而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上的委托关系。

3.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关系以特定的业务为内容,在授权范围内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双方共同遵守。

(二)代理制的产生

一般认为代理制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美国。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后,美国成了主要的原材料产地,主要以棉花和谷物贸易为主。为了规避风险,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贸易代理商群体。后来逐渐发展到所有领域。

(三)代理制的方式(重点)

主要有两种方式:代理权代理和佣金代理。

1.代理权代理

(1)概念:是指生产企业授予商品流通企业销售代理权,商品流通企业被生产企业选定为某一地区的商品销售代理商,双方商定每年确定一定的代理量,根据代理商的需要分批发货,生产企业确定商品出厂价和市场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代理商实行买断经营,必须承担市场变化的风险

(2)形式:一是“特许经营权专卖店”,只卖委托人的产品,而委托人一个地区可以选择多家代理商;二是“一般代理”,代理商可以销售很多委托人产品,委托人也可以选择多家代理商;三是“独家代理”。委托人只能通过在这家代理商在该区域内销售。

(3)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大型商品流通企业适宜采用代理权代理;名牌商品和供不应求的商品适宜采用代理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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