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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读: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与变更(1)

2012-11-11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撤回与变更

  1. 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由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的。

  撤销行政许可的主体即可以是许可决定的作出机关,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还可以是被越权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行政机关既可以依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第69条对行政许可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与撤销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大家要予以牢记。概括来说,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的,可以撤销(第1款);属于被许可人的过错的,应当撤销(第2款);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予撤销(第3款)。

  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如果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当然应当负赔偿责任。而如果是因为被许可人的过错而使行政许可撤销,则行政机关无过错,对被许可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第4款)

  2. 行政许可的撤回与变更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在生效之前收回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回或变更行政许可,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本法第8条可知:

  (1)撤回或变更事由: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②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后果:行政许可的撤回或变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里涉及到补偿的程序和标准问题,《行政许可规定》第14、15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1)补偿申请程序。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当事人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补偿标准。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②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③许可事项属于特许的(第12条第(二)项),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3. 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后,行政机关履行的终止许可的程序性行为。对本法第70条规定的几种注销情形要予以掌握,特别要注意第(四)项的内容,根据该项规定,大家可以知道,撤销、撤回和吊销均使行政许可的实体权利消灭,要履行注销的法定程序。

  这里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四个概念,要正确理解与区别它们的内涵:

  (1)行政许可的撤销是缘于准予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本不应该予以许可却准予了许可。

  (2)行政许可的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政许可而言的,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其赖以存在的依据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予以撤回。

  (3)行政许可的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吊销行为的作出与许可实施过程无关,而与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

  (4)注销是许可的实体权利灭失后的程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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