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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工程结算难的对策(1)

2012-10-12 
项目工程结算难的后果及对策

  工程结算难造成的后果

  严重扭曲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效益体现着一个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建设单位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迫使施工企业在单项或年度工程决算中,无法以实际的工程结算收入来计算企业业已形成的效益水平,这就使施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被扭曲。因为施工企业在单位时间内(比如一年)并不仅承担一个项目的施工,据分析,一个完成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施工企业,每年承建的工程项目平均在十五项以上,因而若干项工程项目竣工后的交叉拖欠,势必严重扭曲着施工单位的实际经营水平,这种态势长期漫延和发展的结果,必然影响到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的实际经营水平,使各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而这种只有完成工程量而没有实际收入的所谓赢利,实际上是施工单位以巨大的资金、材料、劳动力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付出所换来的无法预期的收入,这种扭曲的结果,大大超出了狭义范围内所说的影响施工单位经营结算成本所涉及的范畴,因而,必需引起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

  恶意消耗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工程经营成本。工程竣工后工程款被长期拖欠所带来的第二个后果就是恶意消耗着施工单位的工程经营成本。因为无论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大小,都是由人工、材料和各种配套管理的综合投入形成的,这种综合投入是一个具体的、有计划的、目标明确的投入,其投入和产出是有一定比例的,这种比例的大小或多少,就是施工单位的效益体现。在此,形成这种比例关系的一个重要元素就是时间,也就是说,单位时间内的投入,必须用单位时间内的收入来衡量,投入与产出离开了时间这个度的限制,就会造成成本的增加。我们从许多并没有拖工期,也没有出现质量问题,预估收益不错的项目因长期无法结算而最终出现亏损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因已竣工的工程长期结算不了,施工单位在原项目施工时所拆借的银行贷款、所赊各家的建筑材料款等的利息、成本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这就出现了计算结算成本与实际决算成本因结算时间的延长而出现实际差距在加大的问题,这种实际投入成本加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由建设单位长期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所引发的恶意消耗施工企业的单位工程经营成本的恶性循环。事实上,恶意消耗施工企业单位工程成本的行为,严重制约着施工企业的发展。

  造成建筑施工企业的核算基础失真。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项目竣工后,由于结算不及时,建设单位长期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无法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真实的数据统计和财务成本计算,从建筑经济学的核算规律来看,没有实际收入的效益实际是假效益,没有通过最终决算出现的赢利,实际上也是“虚赢利”。出现“虚赢利”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核算基础失真,失真是因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本该收回的投入资金和利润长期被建设单位无偿占用,而施工单位在明知被占用资金短期内收不回来,根据归定,还要把这些虚假利润计入企业收入指标,眼下,建筑施工企业核算基础失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这种失真的出现与建筑市场目前存在的诚信度下降有直接关系。

  使建筑施工企业慢慢陷入营运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这是一个更严峻、更可怕的问题。统计表明,短期的、相对小额的竣工工程的工程款被拖欠,除了增大企业成本外,对企业的经经和发展,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这种势头如果不加扼制,任其发展,当建筑施工企业业已形成的竣工工程的工程款,被建设单位无偿占用,拖欠到一定的量的时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趋势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即亦出现因已竣工工程长期占用企业的生产和流动资金而迫使建筑施工企业的营运资金链发生断裂,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绝境。更有甚者,因为这种资金链的断裂,使企业因项目的虚假赢利而处于债主围门,债务缠身的尴尬境地,现实当中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受工程款被拖欠的困扰,据了解,苏北某市有几家本来效益和信誉都很好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因工程款被拖欠的量太大,时间太长而走上了破产重组的道路。

  形成新的“三角债务链”直接危及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环境的持续恶化,市场诚信度也在不断下降,大量拖欠工程款所带来的新的“三角债务链”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有些债务链因为涉及面广,已影响到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这些情况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所形成的新的三角债务链和上世纪末国家着手治理的“三角债”有许多不同点:首先,目前出现的新的三角债务链实际上已演变成多角债务链,当时的“三角”主要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银行这三个法律主体,现在由于许多项目工程的主材是由甲方直接供的,另一些材料又是由施工单位购买或赊欠的,这就出现了除了银行以外的第四方或第五方债权人或债务人;其次是随着弹性用工制度的推行和建设部新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实行,专业劳务公司由原来附属于施工企业劳务中心的地位,上升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地位,加之国家对农民工工作的重视,拖欠职工工资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已上升到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稳定的政治高度,因而随着被拖欠主体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妥善处理好新的三角债务链问题,应该说已涉及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第三,新的“三角债务链”是在国家对建筑市场大环境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产生的,这就从另一个方面向政府和法治部门提出了一个如何从法律的源头进行完善的问题,许多新的三角债务的形成都是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实践工作中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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