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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吉林省公考申论热点——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保障(1)

2012-09-08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保障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国家层面首个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依据。

  如何有效解决有关见义勇为的政策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何让见义勇为者不再出现“流血流汗又流泪”的状况,如何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这些都是《意见》着力要解决的问题。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鼓励和关爱。

  《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李立国说,之前,见义勇为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概念,而界定见义勇为范围是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的前提。这一界定广泛征求了业务和法制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汲取了各地成功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其内容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另一方面明确了政府应该依法保护哪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是项系统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在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

  在入学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在住房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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