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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托收承付(1)

2012-08-09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6.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

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

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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