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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会职称《经济法基础》辅导——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1)

2012-08-02 

  知识点八、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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