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八、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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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 |
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
3.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 |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代位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
撤销权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