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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在职法硕详解:法制史之历代罪名罗列(1)

2012-04-06 
法制史之历代罪名罗列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诽谤”罪,犯此罪者处死刑,严重的诛灭三族;“谋反”罪,李斯被赵高陷害,以“谋反”罪被处以“具五刑”且夷灭三族。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二)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不道”罪,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实事讽喻非议当朝统治的行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指煽动反动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行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无类”者即灭绝族类也。等等。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

  (3)“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4)“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

  (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

  (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

  (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

  (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

  (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2)“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贼盗”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贼盗”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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