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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实务辅(二)

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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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1、实体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

  2、程序法律依据

  有关土地登记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中《土地登记规则》是最重要的一部规定,也是现行最全面、最集中规定土地登记程序的文件。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登记规则》,这是我国土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和法律依据。

  举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九,十条对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属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权属与不动产相邻权的规定,仅仅一小部分;

  3. 1962年9《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工作的规定,包含二,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同时,林地,草原等使用权可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有关规定;

  5. 《土地登记规则》中规定登记程序,即五步:申报,地籍测量,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发证;发证机关等内容。

  二、土地登记的效力

  是指进行土地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

  1、 理论探讨

  按照民法学思想,土地登记所产生的一般效力主要分两种,一种是采用意思主义的立法,一种是采用形式主义的立法。采用意思主义的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采用形式主义的立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得生效;

  2、 实践探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有关土地登记效力的规定比较零散。我国的土地登记采用的是形式主义的立法思想,可以归类于登记的生效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进言之,我国土地登记的一般效力是土地权利变动非经登记不得生效,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地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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