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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大全13

2009-09-15 
案例13 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有关合同
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比西”
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 “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
了自愿搁浅的措施,“比西”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 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
的港。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仪器湿损。
[问题]
(1)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2)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3) 上述案件根据目的港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 本案中各项损失应分别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2)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德国法。
(3)“比西”号采取的自愿搁浅措施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
暴风雨造成的仪器湿损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考点集成]
应注意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根据 《海商法》 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在同一
海上航程中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 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 采取有益而
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
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1)共同海损
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2)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
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3)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船舶碰撞侵权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分别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约定
的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对于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承运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原因造成的单独海损,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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