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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题(10)(1)

2009-05-14 
距离20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还有9天,3COME考试频道特别为您整理了一些案例分析题,让您做考前最后的冲刺。

    案例一:

  【背景材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空军部队,拟在与蒙古接壤的二连浩特市建设一雷达生产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对本项目筹集资金和施工图设计,该项目资金由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已全部到位。银行贷款预计在2007年7月30日到位。2007年3月18日设计单位完成了初步设计图纸随后进入施工图纸设计阶段,预计5月8日完成施工图纸设计,该空军部队考虑到该项目要在2007年提前竣工,遂决定于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并于3月20日从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了两家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为什么?

  3.在何种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考点】

  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

  【要点分析】

  《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五种情形。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还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是:

  (1)不妥之处:招标人于2007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条件。

  (2)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土建工程已先期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且已经基本具备装修条件,为保证内部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部分单独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 期间适逢“两会”期间。由于会议中心要接待“两会”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间停止施工,无论哪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

  经过激烈竞争,某装饰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失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

  责。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数量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4.6m。遂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脚手架搭设的费用。申请递交监理单位8天后,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开始脚手架搭设施工。

  在进行大堂石材施工后,为保证石材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不被破坏,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石材用大芯板进行保护,后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洽商变更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拒签。

  由于特殊原因,会议中心须接待开提前预备会的代表,停工时间提前至3月1日,建设单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调整后的停工时间。

  建设单位从深圳采购石材,在汽运过程中由于南方发大水,高速路封闭,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6天到达现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由于石材晚到场耽误了整体完工时间,共计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

  1.脚手架搭设费用35000元;

  2.石材保护增加费用12000元;

  3.会议停工损失每日6000元,共计: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费为:340×1%=3.4(万元)(石材总价340万元),误工费为:6×6000=3.6(万元)。

  以上费用增加的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现场有土建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脚手架的搭设应由总包单位完成,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关于申请搭设脚手架的变更洽商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洽商递交7天没有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变更增加的费用。

  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停工有建设单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支付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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