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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代表介绍经济犯罪侦办工作的个人述廉报告(1)

2013-05-14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审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所反映的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进行的必要审查和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称案前调查或初查。

   一般刑事案件犯罪特点明显,后果清楚,多数不需要经过专门的立案审查程序就可以立案侦查。而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涉及刑事、经济以及民商等多部法律、法规,犯罪活动往往与合法正当的经济活动相互交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难以界定,仅根据线索材料本身往往难以认定是否有犯罪发生,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深入研究并做好立案审查工作,对于提高经侦办案效率和执法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立案审查的性质

  关于立案审查的性质,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界定,但我们可以从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由此可以看出,立案审查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独立的法定程序,但它是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一个重要步骤,是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前置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必须依法开展。

  二、立案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一)立案审查的程序

  立案审查既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立案审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于被害人控告、知情人检举、群众扭送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拒绝。接受案件时,应当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案件接受后,应立即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对属于经侦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围绕立案条件进行调查。认为需要进一步开展具体的调查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进行。

  (二)立案审查的内容

  立案审查是为立案服务的。因此,经侦部门在立案审查中要紧紧围绕立案条件,即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开展工作。

  1、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而且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同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其中,犯罪构成方面所涉及的追诉数额和情节,要严格按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在此的表述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是侦查人员的一种分析判断,允许带有较多的主观成分,它的证据规格是较低的,证据数量要求也是较少的。可以说,分析判断现有的证据材料,足以得出“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就可以了。

  2、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经侦部门在立案审查时,除对“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进行认真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如果存在,就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了立案的必要;反之,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3、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公安部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有几个犯罪地,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地可能包括开票地、受票地和抵扣税款地等。有的案件虽然只有一个犯罪地,但可能两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如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犯罪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因不同犯罪事实或同一个犯罪事实被不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样存在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问题。经侦部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对以上规定一定要深刻领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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