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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统计分析(1)

2010-04-21 
案件审理阶段依法采取适当的诉前、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对有贬值危险的肇事车辆,在受害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法院可以采用“活扣”即查封的控制性措施

  信阳中院民一庭 彭晨

  二十一世纪,经济飞速发展,现代交通工具也逐渐增多,交通事业日益发达,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人们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呈现出上升趋势,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攀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大。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加以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及原因

  1、受理数量大幅增加。2006年至2008年三年,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为43件、52件、75件,分别占同期民事案件收案数的7.6%、11.3%和15.8%。

  2、赔偿标的增高。2008年我院受理的道损赔偿案件赔偿标的三万元以下的占道损赔偿案件的19%;赔偿标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占道损赔偿案件的27%;赔偿标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道损赔偿案件的37%;赔偿标的二十万元以上的道损赔偿案件的17%。

  3、当事人众多。2008年我院受理的道损赔偿案件原审被告为一人的占16%,原审被告为两人的占38%,原审被告为三人以上的占46%。

  4、财产保全大量增多。2006年我院受理的道损赔偿案件受害方要求财产保全的为43%,2007年为58%,2008年上升为76%。

  5、涉及保险问题逐年突出,调解撤诉率低。我院2006年受理涉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1件,占道损赔偿案件比例为25.6%,调撤4件,调撤率36.3%;2007年受理涉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7件,占道损赔偿案件比例为32.6%,调撤5件,调撤率29.4%; 2008年受理涉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31件,占道损赔偿案件比例为41.3%,调撤9件,调撤率29%。

  6、受害人自救与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从200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农村人口、各类学生、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其他不在业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害占到75%。加害人贷款买车或购买二手车的占49%。

  二、产生此类案件新特点的原因

  1、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上升的原因:《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由于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而直接起诉到法院,因而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数明显增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民事案件数的比例也在提高。道损赔偿案件大量增加的原因主要是驾驶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非机动车驾驶者及行人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对事故的发生往往抱有侥幸心理。

  除此之外,肇事人经济困难无力理赔或故意逃避理赔,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理解理赔法律规定索赔要求过高,交警部门无法调解导致案件起诉到法院。交警部门与法院理赔范围不统一是法院受理道损案件数上升的另一原因。

  2、赔偿标的增高的原因:《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办法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代,该《解释》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由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10年计算提高到目前的20年计算,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

  3、当事人众多的原因:由于机动车在运营过程中并不是登记车主与实际运营人完全一致,还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以及多重买卖或转包行为,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不同关系,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全增多的原因:为确保自己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受害方往往在起诉时或起诉前即要求法院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告隐匿、转移财产,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间较紧。但是由于交警部门扣车是为了鉴定、检验,并且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要返还当事人。一方面,肇事一方向交警部门要求要放行车辆,而另一方面,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缺少必要的准备时间,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压力都很大。而且一旦交警部门向被告方发还了车辆,法院再采取保全措施将非常困难。

  5、涉保案件调解撤诉率低的原因:一方面原因是保险公司对调解结果认可度低,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定标准计算而成,不是实际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部分委托代理人有调解额度的限制,有的委托代理人不顾事实和法律,明显压低调解赔偿金额,有的委托代理人甚至拒绝调解。有的案件被告人数众多,部分被告人不能到庭,导致调解没有基础。

  6、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的原因:部分机动车所有人经济水平不高,贷款、借款买车或购买二手车,肇事后债台高筑,赔偿能力有限。在车辆挂靠运营中,挂靠方挂靠经营的目的,是通过低廉的价格获得经营资格,车辆实际所有人本身经济水平不高,加之车辆运行中必须支出各种费用,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入也处于较低水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加害人实际赔偿能力不足。另外被保全的车辆一般是露天保管,xx市面价格下跌,车辆的“贬值”无疑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双方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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