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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记赴维也纳比赛后感

2007-09-29 
朱琼娟(武大法学院99级本科生)
第十届国际模拟商事仲裁比赛于4月9日在维也纳如期举行.我有幸成为武汉大学参赛队的一名成员,在肖永平教授的指导与带领下,同其他三名参赛队员一道在维也纳度过了终身难忘,受益匪浅的十二天.
在正式开始叙述之前,我想先对比赛的大致方面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本次比赛的案例并不复杂,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仲裁员回避,仲裁管辖权争议,法律适用,合同成立,合同价款之确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以及利息的支付.其中,前五个问题为争议的焦点,尤其回避问题中对"Justifiable doubts"的具体判断, 管辖权争议问题中对"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诠释,法律适用问题中对"Implicit exclusion"的解释以及在合同是否成立和价格如何确定问题中对CISG第14条与第55条关系的理解等方面,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并无定论得出,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本次比赛,与其说是辩论,倒不如说是对法律问题的一次探讨与交流——大家(原告方,辩护方包括仲裁员)不在于玩弄语言技巧,不在于案件结果何方的输赢,而更象是日常的课堂讨论,对一个问题存在不同的见解,纷纷各抒己见;不求达成共识,但求彼此在这种相互的交流中了解自身研究中存在的缺漏,考虑问题的思路与方向.
尽管如此,但由于本次比赛是武汉大学第一次派代表队参加,所以遇到问题也是在所难免.大致讲来:一是由于比赛具有国际性,来自世界各国的名校济济一堂,肤色不同,语言混杂,习性也相异,故而交流成为客观上的第一障碍;二是由于初次参加比赛,缺乏经验,疏于规则自不待言;队伍面临压力,对交手方的陌生,对东西方观念,行为上存在之差异的不安与困惑自然也成为主观心理上一道无法逾越的篱墙.可幸,肖教授洞悉队员心思,常与我们谈笑,不失时机地点拨开导,方使得我们上阵前思想上的包袱已卸去大半.
我们共进行有四场比赛.我同张帆(2002级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作为Respondent 的两名辩护人,先后与奥地利的Salzburg大学代表队,美国的Tulane大学代表队交阵;徐妮娜(2000级国际私法硕士研究生)与霍政欣(2002级国际私法博士)作为Claimant的辩护方,先后与美国John Marshall Law School (Chicago) 代表队,瑞士的Fribourg大学代表队对手.作为Respondent与 Claimant的第一场,表现得都不尽如人意.因为第一次上场,难免紧张,主持的各仲裁员风格主张不尽相同,又大多不同于国内比赛时的仲裁员们,他们不仅注重外在气质举止,更好于提问,甚至时常随时打断队员的陈述,问一些艰深难解的问题,以测试参赛队员的反应速度与知识积累,而这些恰恰是我们,乃至所有中国的参赛队伍在平日里所忽略的弱项.平常所学,大凡为老师灌输之理,而未经过自己的消化吸收,因此,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故而在回答仲裁员提问这一环节上做得并不是很好.
前两场比赛结束后,队员们的意志都有些消沉.此时,肖老师耐心劝导,指出我们的不足,剖析了根源所在,并告诉大家:语言上并非存在太多的障碍,哪怕说得结结巴巴,只要一是敢说,而是言之有物,言之成理,则足矣;再者,面对所提之问题,不能光搜肠刮肚地回忆老师曾否讲授,而是要凭借自己的理解,自身的积淀说出自己的看法.前两次的教训不应是打击,而应成为动力.在肖老师乐观积极的鼓励之下,加之他又在日常生活上处处照顾体恤大家,队员们很快就打起精神,为下两场的比赛憋足了劲,做足了准备.
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在后两场的比赛中,我们克服了对仲裁员提问的畏惧心理,融会了自己的理解回答出所有的问题;同时,在场上注意了风度仪表,不仅博得了对手的尊重,更赢得了诸位仲裁员的一致赞许.在每场比赛结束后的必经项目——仲裁员评点中,两场仲裁员均肯定了队员们的表现,也肯定了队员们所书写的Memorandum.虽然武大最终还是未能闯进下一轮的比赛,但从这次比赛中的所学所悟所获却早已超出了名次本身所带来的意义.
正如我前面所言,这次的比赛云集了来自各大高校的精英;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捍卫者在此遭遇,这本身就是一个交流,学习的绝好机会.各校队员纷纷在比赛之余旁听其他学校的表现,以期知己所短,汲人所长,我们自然也不例外.在旁听了美国哈佛大学,康乃尔大学,德国的科隆大学以及本次比赛的冠军队(来自印度)等代表队的比赛后,我也颇有些感触.
在旁听了的这些参赛队中,我主要想说说科隆大学代表队和本次比赛的冠军队.首先说科隆大学.该队所写的两本Memorandums,一本(For Respondent)获得了本次比赛的第一名,另一本(For Claimant)获得了第二名,足见其理论功底之深.即使是他们的现场辩论,让人印象最深刻的也仍然是他们扎实的法律基础,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谦和温雅的谈吐:对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们均有考虑并有周详的见解;在比赛现场,他们放置了一些书籍在手边,随时翻出,信手即用;并且,对于案件涉及的每一个小节,他们都能提炼出一个明晰透彻的法律观念,论证严密,令人信服.再说冠军队,虽然英语表达并不很准确,但相当流畅;对于仲裁员问题不仅反应极快,而且能准确抓住问题的关键;当然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他们的理论功底也很扎实,但他们对法庭辩论技巧恰如其分地运用才是他们取得桂冠的真正关键.从这两支队伍身上,我们,至少是我,看到了差距,找到了榜样——从科隆队身上学到的更多是法庭辩论之"道",而从冠军队身上学到的则更多是法庭辩论之"术".
"道"即为理.法庭辩论涉及的"道"即为法律理论.习"道"最忌讳两者,一为"浮",二为"泛".然而,在平常的学习过程中,我往往满足于老师课堂上的教授,而忽略了思辨地消化与吸收,更不用说继续地钻研,因而总是一知半解;即使是有钻研,也是蜻蜓点水,不愿深入,因而经不起推敲.
"术"即为法.法庭辩论涉及的"术"及为辩论之法.遗憾的是,中国一直以来的传统观念就是以"理"服人,因而在国内众多的学院的法学教授过程中,学校往往忽略了对实践技术的教授,而一味地强调理论的学习,这不仅使得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严重脱节,更造成学生对辩论技巧的轻视.而这恰恰是国外法律教育的成功之处——他们长期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学有所用,用之有方,《哈佛辩论》,《剑桥辩论》的出版可见一斑.
其实,"道"与"术"原本就是密不可分的.大多数情况下,此有此之"道",彼有彼之"道",就如这次的案例,两方各执一词,均有理论依据的支持;此时,"术"则应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如何避重就轻,如何偷换概念,如何反向思维.这些我们必须要掌握,也不得不掌握.
有差距就有提高,有缺漏就有弥补.经历了本次比赛,发现了差距与缺漏,也就等于找到了提高与弥补的途径.毋须多言,答案就在其中.
除了比赛的正常日程,组委会还安排有前前后后三次聚会,其目的是给各学校创造相互交流与了解的机会.在聚会上,我们认识了来自澳大利亚,法国,美国,新西兰以及德国等等各个国家的同学,我们说起彼此的国家与母校,有的还互相赠送了礼物.在结成友谊的同时,也让各个大学,各个大学的学生在众人心目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也正是本次比赛的又一难得之处.
虽然比赛结束了,我们也已返程回到了母校,又开始了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但短短的十二天之行,却是我学习法律四年来感悟最多,收获最大的一次学习.从去年十月开始一直到今年四月比赛结束,再细细回想起我们这个小集体中发生的一个个故事,经历的一次次考验,难忘的不仅仅是比赛,更是这些可爱的人.最后,我所能用的语言就只剩下两个字:谢谢!感谢法学院给予我的这次难得的机会,感谢肖永平教授的悉心教导,感谢队友们的相互支持与共同努力,感谢大家这将近半年的付出与劳作!我诚心实意地期待明年的比赛中,武大能吸取经验与教训,取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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