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发征求意见函时,最好附上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于对意见的综合、整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如没有意见也应附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处理。意见涉及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必要的技术经济论据。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以对方收到征求意见稿至回函日止30天内。
(2)处理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由起草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标准起草工作组集体讨论、确定。对意见的处理,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采纳;二是部分采纳;三是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和根据;四是待试验后确定,对此应安排试验项目和试验要求以及工作计划;五是由标准审查会决定。对意见的处理,最后按照规定格式制成意见汇总处理表。
(3)完成标准送审稿
根据上述的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起草工作组逐条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图表有增删时,应注意条文、图表顺序号的更改;标准中有引用这些条文、图表的,其顺序号也要相应修改。同时,对标准的编写说明也要作出修改。上述经修改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经标准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提交标委会或者分标委秘书处审阅同意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5.审查阶段
审查阶段自标委会或者分标委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者函审,到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1)会审
标准审查会是对标准内容的全面审核及确认。标准中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以及所有的分歧,都应在会上通过讨论、协商取得一致。
对涉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或涉及面广、分歧较多、内容复杂,或涉及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标准,要采取会议审查。一般情况下,安全生产标准都要经过会议审查。对有些标准涉及面较小以及影响不大的标准,经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函审。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标委会或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必要时,还可将重大分歧和需要在会上着重讨论的问题附上,以利于充分准备意见,认真讨论。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应积极采纳,对有分歧的内容可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对审查会上难以达成一致的重大政策性分歧,可反映在会议纪要中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