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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二章第二节(5)

2012-10-14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遵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涉及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制造、饮料制造、纺织、造纸、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几十个行业领域的上百项技术。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企业持证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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