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试纪律
1.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
(2)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4)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6).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8)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3)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4)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人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5)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6)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7)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9)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10)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3.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1)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3)考生答案雷同的(考生答案雷同的试卷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三)报关员资格的取得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报关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根据合格分数线,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海关依法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除当场作出决定的以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海关可以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考生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