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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词:“恶意欠薪”

2016-01-20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恶意欠薪”1月16日,记者了解到,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恶意欠薪”



1月16日,记者了解到,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杨某拖欠员工工资9万多元,当地劳动监察局介入后,他表面上答应,暗地里却采取更换手机号码、藏匿外省等方式,逃避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属于恶意欠薪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件,根据《刑法》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由当地法院进行审判,彰显了执法的力度,提升了对农民工关怀的温度,传递出社会正能量,应该成为治欠薪的社会共识。毕竟,《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早就规定,“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应按月支付”,有人不依法办事,还敢肆无忌惮地抗法,就是知法犯法,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对恶意欠薪,一般只采取行政手段予以治理,很少上升到法律层面上进行惩罚,以致恶意欠薪屡禁不止。正因为行政处罚拿恶意欠薪没辙,也触碰不到恶意欠薪者的痛处,以致不少用人企业违法成本低,形成了“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不良心态。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事实上,不依法支付报酬,从道义上讲,是一种恶行,与侵占、侵吞他人财产无异,理应算犯罪。既然是犯罪,理应有相应的罪名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契合法治精神。何况,从2011年5月起,《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果让其处于“休眠”状态,实则是告诉用人单位,欠薪虽有罪,但不执行,等于没罪,以致“不欠白不欠,白欠谁不想欠”的观念盛行。这就需要加大恶意欠薪入刑的执行力,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与威慑力。而今,让恶意欠薪者入刑,接受刑法的处罚,彰显了法治的威严,值得称道。


  法律不能执行到位,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社会算不上真正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既然恶意欠薪已经入罪,各地不能等待观望,应该积极抓好落实,让恶意欠薪者入刑成为治欠薪的社会共识。否则,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让民工等弱势群体沦为法律保护的边缘人,难保“非法讨薪”不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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