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模拟试题 >

2015年司法考试卷三考前最后冲刺模拟题-多项选择题

2015-09-21 
二、多项选择题51.光华电器业务员周某到宏发制造公司采购冰箱时,见宏发制造公司正在优惠销售豆浆机,便欲购买
二、多项选择题

51.光华电器业务员周某到宏发制造公司采购冰箱时,见宏发制造公司正在优惠销售豆浆机,便欲购买,但因未得公司授权无法购买。宏发公司负责人吴某为做成生意,就说先签订合同再说。周某遂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豆浆机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宏发公司催告光华电器于l0天内追认该合同。光华电器因购得另款豆浆机,没有表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周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B.周某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C.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拒绝追认

D.光华电器的行为依法视为追认

52.甲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地设立了乙分支机构,乙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乙分支机构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于逾期履行,乙分支机构须向丙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乙分支机构拒不支付该违约金,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分支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乙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C.乙分支机构与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

D.甲公司向丙公司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3.丁某与恒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恒大公司将一套价值l00万元的商品房出售给丁某,并且合同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违约金25万元。由于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壁不断渗水,墙皮脱落,根本无法居住。丁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B.丁某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但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C.如果丁某的损失达到30万元,丁某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损失增加违约金,增加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恒大公司赔偿损失

D.如丁某的损失为l万元,则恒大公司最多承担违约金不超过1.3万元

5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限额抵押,合同约定,对2010年6月1日一2011年1月1日期间甲公司与乙银行间发生的贷款债务不超过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若甲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发生未清结债务l200万元,丙公司对多余的200万元担保额不承担担保责任

B.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C.若乙银行将其中已产生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银行,并通知了丙,则丙是对此债权不承担担保责任

D.若乙丙在担保期间协商变更最高额担保额,最高额由1000万元增加到1500万元,丙公司的先前的其他抵押权人(以该厂的同一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标的)有权对予以拒绝

55.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做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

56.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即使保证期间没有届满保证债务人亦免责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57.欧阳一家侨居英国,但其在家乡的祖房不愿出售,于是托付邻居丁某代为照看。后丁某未经欧阳同意便将其房屋租给来本地经商的人居住,获得l年的预付租金l万元。丁某即用这笔钱投资建了一个快餐馆,l年时间盈利2万元,其中5000元为丁某的劳务管理费用成本。l年后欧阳返乡,发现这一情况,即要求丁某归还1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以及快餐馆盈利额的一半l万元,丁某只同意返还租金收入的一半5000元。据估算,房屋使用l年的折旧费为2000元。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丁某仅需给付欧阳2000元的房屋折旧费

B.欧阳的要求合情合理,丁某应按按其要求返还

C.丁某应返还欧阳l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和快餐馆的全部盈利额,仅扣除5000元的劳务管理费用

D.丁某应返还欧阳l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及其1年的利息,对其2万元的盈利额,应予以收缴

58.乙对甲拥有l0万元债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甲收养了一个孤儿,随后又拒绝继承其父亲的5万元遗产,并将其所有的唯一的值钱物品——1个价值5万元的古董花瓶,以l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知道该花瓶的真实价值,且知道甲对乙负有到期债务。甲用卖花瓶所得的l万元买了一套真皮沙发,送给其即将要搬入新家的姐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拒绝继承其父亲遗产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B.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收养孤儿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C.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古董花瓶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D.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甲赠送真皮沙发给其姐姐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

59.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供电合同中,供电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中断供电,但需要事先通知用电人。下列关于供电人中断供电原因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用电人违反规定用电

B.依法限电

C.临时检修

D.在第三人原因导致供电设施毁坏

60.东升公司委托天垣公司购买一套设备,天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汇中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汇中公司将设备交付天垣公司后,天垣公司将设备交付东升公司,但是东升公司拒绝向天垣公司支付设备价款,天垣公司无法向汇中公司支付价款,天垣公司告知汇中公司自己与东升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汇中公司只能要求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B.汇中公司只能要求东升公司支付价款

C.汇中公司可以要求东升公司或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D.汇中公司可以要求东升公司和天垣公司支付价款
61.2002年5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7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由中级法院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7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62.甲需要外出,遂把其小巧的笔记本电脑放在乙公司保险箱中保管,声称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其与其女朋友旅游时曾留下的珍贵的录像资料,乙公司法人代表允许保管。一日,乙公司保管员丙因疏忽大意而忘记锁办公室门,晚上保险箱中的现金5万元和甲的笔记本电脑均被丁盗走,丁得知电脑中甲的相册中还有甲女朋友的写真集时,便起了恶意,把甲女友的写真集挂在互联网上,甲看到后恼羞成怒,把乙公司和丙告上法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和丙侵犯了甲女友的隐私权

B.丁侵犯了甲女友的肖像权

C.甲可以请求乙公司赔偿其电脑损失以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乙公司和丙对电脑损失应向甲负连带赔偿责任

63.甲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申请一项饮料配方的发明,2009年6月1日获得专利权,2011年5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B.该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l4年

C.乙公司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D.乙公司可以起诉侵犯该专利技术的人

64.电影“天下第一考”于2010年9月11日正式上映,制片人为司某。影片中由青年作曲家竺某和历某合作创作的插曲“死去活来”荡气回肠,感人泪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因劳累过度,竺某于2011年9月30日不幸去世,历某于2012年10月31日不幸去世。针对以上情况,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林问小屋”音乐餐厅如播放音乐“死去活来”应取得司某同意并支付报酬

B.“林间小屋”音乐餐厅如播放音乐“死去活来”应取得竺某和历某的继承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C.音乐“死去活来”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应截止到2061年12月31日

D.音乐“死去活来”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应截止到2062年l2月31日

65.甲公司于2000年2月开始使用“乐翻天”作为其儿童玩具的商品名称,其注册商标为“熊猫”。在玩具包装和广告宣传中,均突出宣传“乐翻天”,致使消费者熟知“乐翻天”而不熟悉其注册商标。2004年3月,当地的乙公司对本公司的儿童玩具申请注册为“乐翻天”,3年后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竞争

B.甲公司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

C.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乙公司对“乐翻天”享有先用权

66.货主高某在火车站有一批货物需要卸货,其联系了某搬运公司来卸货并在现场进行码包。在卸货过程中,由于货位紧张,高某便要求搬运公司的工人在货顶上增加两层码包高度。行人梁某路过时,不幸被过高的码包倒塌下来砸成重伤。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A.此案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B.此案属于雇佣合同关系

C.行人梁某的伤害由货主高某承担责任

D.行人梁某的伤害由搬运工人所在的搬运公司、高某共同承担责任

67.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不属于指示交付的是:

A.甲将钢琴售与乙,因甲尚需要使用该钢琴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钢琴所有权的转移

B.甲出借电脑给乙,后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电脑所有权即移转于乙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是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D.甲将一幅画售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68.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经过登记的机动车的物权变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B.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抵押现有以及将有的生活设备,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9.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派工作人员王某去邮局寄送急件,王某为赶去邮局,向正到公司办事的好友张某借用其摩托车。在去邮局的途中,王某出了车祸,不仅摩托车报废,而且还致一行人高某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鉴定,是因为王某超速行驶而撞伤行人高某,后又撞在一石头护栏上致使摩托车损坏。于是,张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天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张某摩托车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

B.张某摩托车的损失应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高某的损害应由王某承担

D.高某的损害应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70.甲家正在施工,邻居乙因身体不好正在家休养,看到甲家很忙碌就说,我来帮忙吧。甲说,不用了,人手已经够了,你需要休息。后来,乙看到邻居都来帮忙,非常不好意思,还是来帮忙了。乙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将小孩丙推倒,致其骨折;后飞起的铁屑又将乙自己的头打破,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应该进行赔偿

B.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

C.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甲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D.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乙应该自负其责
71.对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的股份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D.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0%

72.某公司章程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总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数额70万元的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数额70万元的担保

C.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数额ll0万元的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数额70万元的担保

73.启航公司因货款债务被北方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启航公司所持扬帆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南方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扬帆公司其他4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3位均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

B.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南方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即使执行启航公司所持有的扬帆公司的股权,南方公司也无法成为扬帆公司股东

C.上述4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上述4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74.若甲、乙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甲以现金出资28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40万元,专利作价40万元,机器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作价4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按期足额缴纳现金280万元,乙只缴纳了20万元现金,其专利的实际市场价额为20万元,机器设备虽然已实际移交给公司,但该设备属于丁所有,系丁委托乙保管。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丙公司应根据丁的请求向其返还机器设备

D.若甲、乙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减少资本程序免除乙对差额部分的出资责任

75.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关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二者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建立的

B.二者均只有一个投资人

C.二者均不能投资建立一个一人公司

D.二者均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76.甲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乙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乙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须经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77.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l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利转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78.2009年11月1日,南都市地标“环球大厦”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同年l2月1日该公司发生大火,新闻媒体纷纷报道。请问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环球大厦故意不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该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难以确定,那么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B.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环球大厦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最多可以分两次通知对方补充提供

C.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公司收到环球大厦的赔偿的请求后,最多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环球大厦达成赔偿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D.保险公司依法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环球大厦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9.周某、吴某、郑某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3名有限合伙人,企业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发生诸多变故,对这些变故所导致的后果以下哪些叙述是错误的?

A.周某因一场大火焚尽家财而当然退伙

B.吴某被流氓殴打成为白痴而当然退伙

C.郑某目睹周某和吴某的不幸遭遇后惊恐之下转为了普通合伙人,那么他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周某、吴某、郑某全都退伙,那么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80.成都市化工厂从桂林市化工厂购买了12吨化工原料,由桂林某市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载重12吨的化工原料运输车运往成都市。当车辆行驶至丁县境内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道路不熟,运输车发生翻车事故,满车的化工原料全部倾倒于农民严某的承包田中,毁坏了庄稼和农田。经交通部门处理后,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严某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由于翻车致使成都市化工厂的化工原料损失并且影响了化工厂的生产,成都市化工厂也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严某应向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B.严某只能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

C.成都市化工厂应向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D.成都市化工厂不能向事故发生地起诉

8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反诉的做法中不正确的有:

A.被告全权委托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反诉

B.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后,法庭立即休庭,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

C.被告在原告提起起诉的当天即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同时向2人出具受理通知

D.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则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2.刘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关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B市的张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是张某收货后未按约定付款。后还款期到,关某要求刘某还钱,刘某说因为张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已知张某的还款期已到,根据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关某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起诉张某

B.关某不可以原告的身份直接起诉张某

C.如果关某起诉张某,刘某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如果关某起诉刘某,张某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83.下列是关于证据交换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律师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B.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C.证据交换可以由书记员主持

D.证据交换只能依申请启动

8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的规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但也存在例外,下列情形中,可以少于30日的有:

A.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提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提供的证据的,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C.一审普通程序中,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酌情让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反证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

D.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举证期限

85.甲的儿子考上大学需交一笔费用,但甲夫妻二人均已下岗,只好找到表兄乙帮忙借钱。乙带甲找到开网络公司的丙借钱,丙拿其子丁的存折到银行取了2万元借给甲,甲在借条上写的是:借丁现金人民币2万元,借款人甲,期限为4个月。借条上无乙的任何签字。4个月后,甲无能力还钱,丙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还钱。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丙能以原告身份起诉

B.本案的原告应是丙的儿子丁

C.在本题中,假如其他起诉条件均合法,但以乙为被告,法院不应受理起诉

D.在本题中,假如其他起诉条件均合法,即使以乙为被告,法院也应受理86.刘某、乔某二人于2009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随后开始热恋,并于6月闪电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2011年12月,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判决以后,乔某不服遂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刘某、乔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儿子归刘某抚养,刘某、乔某的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乔某认为二审判决不公正,欲申请再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B.乔某不得就儿子的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但可以另行起诉

C.乔某不得申请再审

D.乔某可以就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申请再审

87.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王某向票据支付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李某提出权利申报,法院应当当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支付人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在作出除权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D.人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前,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l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88.某案中的被执行人梅斯因特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之前分立为梅斯公司与因特公司。经查,分立前,梅斯因特公司共有资产2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现由梅斯公司取得,120万元现由因特公司所有。依判决,梅斯因特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桔子公司l00万元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A.裁定梅斯公司与因特公司连带承担梅斯因特公司与桔子公司的债务

B.裁定中止执行

C.裁定由梅斯公司给付桔子公司40万元

D.裁定由因特公司给付桔子公司60万元

89.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做法错误的有:

A.裁定再审

B.决定再审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申请

90.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A.孔某与鲁某约定两人离婚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且日后并无其他补充协议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91—93题。

91.设试用期间乙将一匹马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

92.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作6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并声称如乙买下四匹马则其间合同作废。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有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失效条件的合同

93.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时,乙决定购买该四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

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主张违约责任

C.主张赔偿损失

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二)

张某打算出资200万元资金,李某有一栋价值l00万元的旧洋楼作为出资,共同在青岛投资设立一家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

94.张某、李某二人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

A.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B.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

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95.如二人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来源:考试大

B.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C.只能由张某或者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D.可以再投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但只能做有限合伙人

96.如张某、李某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

B.如张某死亡,其继承人自动继承合伙人的身份

C.该企业只能是普通合伙企业

D.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甲诉乙人身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乙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故意拖延。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两者达成和解协议,由乙一次性付给甲8万元,并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半年后,乙发现一主要证据可证明损失是由甲自身的原因造成,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97—100题。

97.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当事人应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如果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C.当事人既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通过原二审法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如果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98.就当事人乙发现的重要证据,符合下列何种条件,可认为其为“新证据”?

A.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乙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B.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当时作为证人的丙某下落不明,而现在丙某已找到并愿出庭作证

C.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D.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者因被发现有受贿行为的,当事人自行重新鉴定并****原结论的证据

99.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第6日向甲发送受理通知书

B.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李某进行审查

C.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审查

D.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100.本案经审查,发现符合再审条件,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级人民法院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B.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可自行撤回再审申请,无须法院同意

C.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D.再审案件应在3个月内结案
答案解析
51.[考点] 合同效力;追认权;催告权

[答案及解析] AC。《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题涉及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效力问题。周某未取得光华电器的授权而以光华电器的名义与宏发公司签订合同为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依合同法之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对该行为,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催告本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本人未作表述的,视为拒绝。故本题选项为AC项。

52.[考点]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答案及解析] B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仍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乙分支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

53.[考点]违约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AD。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中恒大公司交付的房屋无法居住,丁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但依据合同法原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因此C项错误。依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D项正确。

54.[考点]最高额抵押

[答案及解析] ACD。《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B项错误。第205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ACD项正确。

55.[考点]保证

[答案及解析] ABD。《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黄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l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2月9日。故B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此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3年1月1日,故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56.[考点]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答案及解析]ABC。根据《担保法》第25、26条的规定,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届满后没有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必要。故A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34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就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故B项正确。

如果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一般来说,保证期间早已届满;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较长而没有届满,保证债务人亦免责了,因为诉讼时效是法定抗辩权,所以保证债务人亦免责了。故C项正确。

《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故D项错误。

57.[考点]不当得利

[答案及解析] ABCD。《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l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题目中丁某擅自出租欧阳的房屋,获得租金收入,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上述规定,丁某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欧阳,这种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含其所收取的租金1万元以及孳息(也就是1万元的l年的利息)。此外,对于丁某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投资建快餐馆的盈利,应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予以收缴,因此,根据题目中的情形,正确的处理是:丁某返还欧阳l年的租金收入l万元及其l年的利息,对于利用2万元的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应在扣除劳务管理费用5000元后予以收缴。因此,A、B、C、D说法均不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58.[考点]撤销权

[答案及解析]CD。《合同法》第74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其中第(2)点中所言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权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而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等都被排除在外。故AB项错误。

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当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债务人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本题中,甲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古董花瓶,虽丙是有偿取得,并在主观上有恶意,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对于这一法律规定,丙应当知情。因此,对此行为乙有权主张行使撤销权。故C项正确。对于D项,由于是无偿赠与行为且有害于乙的债权实现,故可以行使撤销权,D项正确。

59.[考点] 供电合同;供电人的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 ABC。根据《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BC三项正确。

60.[考点] 间接委托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答案及解析]ABD。《合同法》第403条第l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享有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的权利,但是不能要求受托人和委托人同时履行义务,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三项说法均不正确。
61.[考点] 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及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 C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所以A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所以B项错误,CD项正确。

62.[考点] 隐私权;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 BC。侵犯甲的女友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是小偷丁,而不是乙公司和丙,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具有重大过失的对因保管不善负财产赔偿责任。对于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C项正确。对于丙的行为,只是职务行为,应由其单位负责,单位负赔偿责任后可以适当向直接责任人丙追偿,所以D项错误。

63.[考点]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的期限;专利侵权

[答案及解析] ABCD。《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A项的说法正确。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公司关于该饮料配方的发明专利有效期到2025年5月10日止,根据《合同法》第344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于2011年5月11日,故本题中的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4年,选项B说法正确。

《专利法》第346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故C项的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l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虽然这是对《专利法》第61条的解释,但既然享有诉前申请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被许可人也自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从该司法解释可以推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乙公司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64.[考点] 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继承

[答案及解析] BD。《著作权法》第l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可知,电影“天下第一考”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司某。由本条第2款规定可知,电影中的音乐有单独的著作权,而由于该二人已经去世,其著作权属于他们的继承人。该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l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由此可知,B项正确。

该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l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由此可知,D项正确。

65.[考点] 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权的撤销

[答案及解析] BC。《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的“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本题中,甲公司的“乐翻天”商品名称很知名,乙公司不得注册“乐翻天”作为其商标,否则就侵犯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故A、D两项说法错误。乙公司注册的是“乐翻天”商标,并没有侵犯甲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熊猫”的专有权,因此C项说法正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l3、15、16、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故B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66.[考点]承揽合同;雇佣合同

[答案及解析] AD。区分承揽与雇佣合同的关键点:(1)是否有物化成果;(2)是否具有技术性;(3)是否是一次性工作。由此可见,搬运公司与高某之间的卸货关系是承揽关系,所以A项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l0条规定:“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67.[考点] 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答案及解析] AB。指示交付又称所有权返还让与,依《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我们还要搞清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概念,依该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简易交付。依该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在本题目中,A属于占有改定,B属于简易交付,CD均属于指示交付。故选AB。

68.[考点]物权登记制度

[答案及解析] ABC。《物权法》规定了若干个具有对抗效力的登记情形。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l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l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宅基地使用权未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因为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而取得的,无须登记。A、B、C三项分别的依据是第24、129、189条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第l89条规定的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要求“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69.[考点] 执行职务过程中侵权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AD。本案中,王某向张某借用摩托车的行为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也未得到公司的授权,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没有本质的关联,在外观上不具有执行职务的特征,依社会共同经验也难以认定其行为与执行职务相关联,因此,其借用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至于高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依据执行职务说,该损害是王某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丽发生的损害,故该损害应由蓝天公司承担。

70.[考点]人身损害赔偿;无偿帮工

[答案及解析] BCD。《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对于乙的帮工要求,甲说“不用了,人手已经够了,你需要休息”,进行了明确拒绝。之后,“乙看到邻居都来帮忙,非常不好意思,还是来帮忙了”,也是以甲明确拒绝为前提,且在本题中,无法得知甲系默认乙帮工的意思表示,因此,依照上文中的法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乙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将小孩丙推倒,致其骨折”,应该由乙自行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应该进行赔偿”是错误的,选项B“对于乙对丙所造成的损害,甲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正如上文分析,甲已经明确拒绝了乙的帮工,对于“飞起的铁屑又将乙自己的头打破”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甲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乙应该自负其责”是正确的,应该当选。但依据法律的规定,甲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因此,选项C“对于乙所遭受的损害,甲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也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71.[考点] 招股说明书;募集设立的相关规定

[答案及解析]ABC。根据《公司法》第86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87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笤、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根据该法第87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募集资金的用途;(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故A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故B项正确。

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故C项正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根据该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D项错。

72.[考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限制

[答案及解析] AD。《公司法》第l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选AD。

73.[考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 CD。《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D两项说法正确。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74.[考点] 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

[答案及解析] ABCD。《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和B项的说法正确。丁作为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基于物上请求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财产,所以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D项的做法也是可以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5.[考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

[答案及解析] ACD。《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知,一人公司可以是由一个法人投资设立,故A项错误。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只能有一个投资人,故B项正确。该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知法人一人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知并未限制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故D项错误。

76.[考点] 中外合资股权转让的规定

[答案及解析] A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由此,正确答案为选项AC。

77.[考点]票据权利;人身权

[答案及解析] BCD。所谓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本题中,实习生的行为跟侵犯马某的人格尊严没有关系,所以A项是错误的。《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本题中,实习生问马某:“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这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现金支票见票即付的原则,B、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实习生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马某的票据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78.[考点] 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业务

[答案及解析] CD。《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知,A项表述错误。

该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根据本条可知B项错误。

该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根据本条可知,C项正确。该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故D项正确。

79.[考点]有限合伙;退伙

[答案及解析] AB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48条第l款第l项、第3项至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而该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上述两条可知A、B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可知D项错误,当选。

根据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知C项正确,不选。

80.[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答案及解析] A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B项错误。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D两项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81.[考点]代理;反诉;二审反诉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AC。《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A项中因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故诉讼代理人无权提起反诉。A项做法错误。B项做法正确,为了保护原告的答辩权,在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休庭让原告准备答辩。C项做法错误,反诉须在本诉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本诉尚未受理,反诉就无从提起。一般来说,被告应在法院开庭审判前提起反诉,以便法院将两诉合并审理,实现反诉要达到的目的。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否则,如果二审法院就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作出判决,则势必剥夺当事人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D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C。

82.[考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 BCD。《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关某与刘某、刘某与张某的债务已经到期,所以,关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张某,要求其还款。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而本案是一起三角债引起的欠款纠纷,如果关某直接起诉刘某,在此诉讼中,因张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关某直接起诉张某,则应将刘某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刘某是否对张某享有到期债权,直接决定着关某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这里的刘某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注意C项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C、D选项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要求。依题意,B、C、D项当选。

83.[考点]证据交换

[答案及解析] ACD。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因此A项说证据交换在律所,不正确。而C项中由书记员主持证据交换,由于书记员不属于审判人员所以C项不正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所以B项正确。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由上可知,证据交换是由法院组织的,据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选ACD。

84.[考点] 二审审限;举证时限

[答案及解析] BCD。根据《举证时限规定》第8条规定:“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但A项中当事人是因为主观原因而未能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因此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因此不属于可以少于30日的例外,依题意,A项不当选。

根据《举证时限规定》第2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据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B项当选。

根据《举证时限规定》第1条规定:“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因此,C、D项当选。

85.[考点]起诉的条件

[答案及解析]BD。本案中,丙不能以原告身份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8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丙不是本案的债权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以原告身份起诉,丙之子丁才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由丁作为原告起诉。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本案中,如果其他起诉条件合法,但乙并非正当被告,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此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起诉人提出的被告只要明确、具体即可。本案中,乙虽不是正当被告,但人民法院不应妨碍原告行使起诉权。C项不正确,D项正确。因此本题B、D项当选。

86.[考点] 离婚案件再审的处理;再审的相关规定

[答案及解析] B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另据《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l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综上可知,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而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不在此限。故B、C、D项表述错误,为正确选项。

87.[考点]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答案及解析] 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A项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还需经过对申报的审查,B项说法不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3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支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能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C项正确。《民诉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意见》第23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此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两项。

88.[考点] 执行

[答案及解析] CD。《执行规定》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80万元与120万元的比例为2:3,则两公司对l00万元债务的承担为40万元和60万元,C、D两项当选。

89.[考点]裁定驳回申请

[答案及解析] AB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于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诉讼的参加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题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易言之,在复议审查中,法院并未发现原驳回先予执行裁定有违法之处,因此,李某申请再审也不可能符合再审事由,应裁定驳回申请,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90.[考点] 不能仲裁的事项

[答案及解析] AD。根据《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A项当选。专属管辖不能对抗仲裁。也就是说,约定的仲裁事项可以是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B项不选。根据《仲裁法》第l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因此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所以C项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C项不当选。由手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不止一个,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具体明确,并且事后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D项当选。

91.[考点]试用买卖

[答案及解析] A。依据《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由此可推知,在试用期间,买受人以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处分标的物的,也视为购买。因此,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乙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所以A项正确。

92.[考点]一物二卖;合同效力

[答案及解析] AD。这一题涉及一物多卖,债权具有平等性。甲戊之间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只不过它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效力解除;因此它是已生效合同。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本题目中所附条件合同是解除附条件合同,在试用期间届满后乙可能买下四马,也有可能不买四马,所以条件是不确定的,而不得认定是附期限合同,因为期限是必定到来的,而本题目中的所附时间点即“乙买下四马”这一期限却不一定到来,所以本题目的所附约款不是附期限。本题目中所附条件如果不能实现,即乙不买下四马,就意味着条件未成就,甲戊之间的合同不解除,其效力一起持续。所以甲戊之间的合同成立、有效且生效。

93.[考点]无权处分

[答案及解析] BC。《合同法解释(二)》第l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目是单独设问的问题,戊并不知情,是善意买受人,并且戊是在乙试用期间签订的合同,此时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并没有交付转移,甲是有权处分,因此,甲、戊间合同成立有效,违约者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在甲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原权利人不追认时,无权处分合同才因不追认而无效,此情形下善意买受人才能依缔约过失向无权处分人求偿。而本题目并不是这样的情形,所以A项错误。因为乙已取得四马的物权,依《合同法》第110条之规定,甲戊之间的合同已不可能实际履行,只能解除而终止。这样,戊可以向甲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D项错误。

94.[考点]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及解析] AB。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或最高注册资本的限制,因此,A项的企业类型可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元。因此,B项的企业类型可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l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据此可知,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国合作者要求是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因此,C项错误。

《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元,张某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企业,不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因此,D项错误。

95.[考点]公司登记

[答案及解析] B。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元。因此,A项不正确。该公司可以投资参股其他有限公司,所以B项是正确的。该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所以C项不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D项不对。

96.[考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人死亡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D。《合伙企业法》第l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使用“公司”字样,所以A项不正确。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所以B项不正确。该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所以C项不正确。

97.[考点]再审的相关规定

[答案及解析] A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6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B项的处理结果错误,排除,D项正确。

98.[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及解析] ABC。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故A、B、C项正确。

99.[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及解析] D。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受理登记手续,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A项错误。依据同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B项错误,应是合议庭审查,而不能适用独任制。根据同解释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C项忽视了第(三)项“但书”内容,故错误。根据同解释第22条规定:“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故D项正确,当选。

100.[考点]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及解析] A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A项正确。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4条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B项错误。根据同解释第39条规定:“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故C项正确。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提审或者再审的人民法院除有特殊情况外,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结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决定提审的,办案期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结后,应当将裁判结果报上级人民法院。”故D项正确。
[ 结 束 ]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