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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第九章(3)

2013-05-0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大家在2013年的考试中都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典型例题】甲企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分布于A.B.C三个地域,A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的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57500元

  B.62500元

  C.72500元

  D.85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0000-1000+5000/2+3000)×5=72500(元)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所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把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二)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典型例题】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A.46000元

  B.48000元

  C.50000元

  D.52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23000+2000)×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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