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来讲,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标准起草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②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③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④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⑤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⑥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⑦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⑧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⑨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⑩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完成后,应由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征求意见。
4.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阶段自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编制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送审稿止。
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是制修订标准的重要环节,应当尽量做到周密、细致、完备。
(1)发往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后,应当送标委会或者分标委或者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出征求意见。主要审核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是对本标准有密切关系,或者比较熟悉的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检测检验等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如是产品标准,还应当征求主要经销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可能有分歧意见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如上网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