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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检员报检业务备考辅导——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与发展

2013-02-16 
本文主要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近代检验检疫制度的传入、中国检验检疫体系的初步形成,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的生命和生活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本章主要概述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地位与作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1348年,意大利政府在威尼斯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卫生检疫站,以防止鼠疫等传染病传人国内。法国政府于1660年制定法规以防止小麦秆锈病的传人,并于1664年制定150余种商品的品质规格,首创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世界各主要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入境商品检验制度,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也有众多相关的协定和协议。
  从19世纪后期开始,我国陆续制定了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并设立机构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得到很大发展,尤其是l978年以后,我国确立了改革开放、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的基本国策,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不断强化行政执法、提高技术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中国出人境检验检疫的产生
  (一)萌芽
  从人类社会进入原始社会末期开始,自发的原始检验检疫行为就已经开始萌芽。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和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原始的商品交换行为,为了确保这种商品交换结果的公平,交换的双方必然要对交易物——商品进行数量和质量的评品,这就是一种原始和自发的检验行为。
  货币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这种商品交换行为的体系化、规模化和经常化,产生了贸易活动。随着贸易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出现了居于商品交换双方之间,为贸易双方开展数量和质量评品的职业,这种职业在我国一般称为牙人,在西方称为经纪人。同时,带有神秘主义和宗教色彩的原始检疫行为也开始出现。
  (二)产生
  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间人员往来历史悠久,据信史记载,早在公元前12世纪西周成王5年,南方一个叫越裳氏的国家曾派使者带大量的物品前来贸易。古希腊语称中国为“赛里斯国”——出产丝的国家,可见最晚公元前10世纪,中国的丝绸制品就已经对古希腊文明产生了影响。汉代开通的丝绸之路以及此后逐渐发达的海上贸易,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南北朝以后,海上贸易和边境互市贸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贸易和国境间人员往来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古代中国检验检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和动力。据《睡虎地秦简•厩苑律》载,战国时期秦国法律规定对于进入秦国边境的马车,必须用火焚燎其车辕和车身,以防止疫病传人,从法律上强制规定对入境动物进行防疫处理。秦国的法律还规定,无论是本国或来自异国的麻风病人,必须送入“疠迁所”(南北朝以后称“疠人坊”)进行隔离,防止传染病的蔓延和传播。从秦汉开始一直到清末,我国历朝历代对于传染病的检疫和防治均有一定的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措施。
  隋唐时期,我国与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朝廷在边境地区设立“交市监”,管理对外贸易,在交市监下设有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说合以及检验鉴定货物数量和质量的牙人——一互市郎。我国的牙人最早出现在东汉,隋代开始出现由牙人组成的半官方组织一一牙行。
  法律规定,牙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以后方可从业,开业必须领有政府颁发的执照一一牙帖。牙行是一种带有半官方性质的组织,既是一个从事贸易和贸易中介的经济单元,也代替政府行使一些监管职能,协助政府维持市场秩序,校勘度量衡,为买卖双方检验鉴定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确定价格。
  唐代,我国海上贸易规模逐渐超过陆上贸易,在延续隋朝交市监制度的同时,于开元二年(714年)在广州设立市舶使一职,管理海外贸易。
  宋代,中央政府设立榷易院,主管全国的对外贸易。在与辽、金、夏等少数民族政权接壤地区设立榷场,管理边境互市贸易,并在榷场内设有牙行,参与互市贸易的管理.为买卖双方检验鉴定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先后在广州、明州(宁波)、杭州、密州(诸城)设立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市舶司,管理海上贸易,其中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于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
  元代在市舶司内设舶牙人,朝廷颁布的《市舶则法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海外船舶到岸后,必须首先由舶牙人对船舶和货物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发给“公验”后方可开展贸易,公验必须写明货物的数量、价值以及船舶的特征,以防“转变渗泄之弊”。
  明代市舶司成为专管“朝贡贸易”的机构,在市舶司内设立牙行,担任“平交易、抑奸非”的职责,以保证海外贸易公平公正地进行。到了清代,市舶司的关税和打击走私的职责开始由海关担任,另一部分贸易管理职能则由新兴的牙行组织——十三行代替。为了满足对外贸易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广州等地设立海关,开放广州等口岸对外通商,并将明代在广州设立的36家市舶牙行中剩下的13家联合组建十三行,并指定十三行负责经营和管理对外贸易。

  二、近代检验检疫制度的传入
  十三行制度废止以后,原十三行体系内的买办阶层逐渐由广东向上海、宁波等在五口通商条约下新开的口岸转移,以其长期积累下的雄厚的财富资本和丰富的对外贸易经验,开始为外国进口商代理收购、检验等业务,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外进入我国的检验机构都沿袭对十三行的名称,被称为“洋行”,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亦被称为“买办”或“通事”。在西方,随着欧洲文艺复兴以后重商主义思潮的发展,l4世纪中期,意大利已经出现了从事公证检验业务的专业人员——经纪人;为了防止鼠疫的蔓延和传播,威尼斯设立了检疫医院,对到港船舶实施隔离检疫。大航海使西方各国的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范围不断延展,贸易方式不断丰富.与大规模远程贸易相配套的航运、金融、保险等新兴产业不断发展,现代化国际贸易逐步成型,私营的专业公证检验机构于随后出现。l664年,为了提高本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法国政府设立官方检验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检验。这一切表明,14世纪至17世纪这300年里,西方国家已经完成了近代检验检疫制度的肇始和体系化过程。随着中国国门逐步被西方列强打开,近代西方检验检疫制度和体系开始传人中国。
  (一)国外公证检验机构的进入
  早在鸦片战争爆发前的l835年,英国友宁保险公司进入中国香港,设立友宁洋行,办理船舶残损鉴定业务。
  1864年,英国劳合氏公司(又译为:劳埃德船级社)代理人在上海成立仁记洋行,代理劳合氏在华的一切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此后,外国私营公证检验机构纷纷涌人上海、青岛、天津、汉口等口岸,设立公证检验机构,开展检验、鉴定业务。
  公证检验业务是现代对外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我国当时极度匮乏相关的专业人才,无法开展相关的业务。而且我国当时的出口商品主要是农畜产品和仅经过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质量很不稳定,给这些外商公证检验机构以可乘之机。这些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常常进行偏袒外商的不公正的“公证”检验,其他作奸犯科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条件下,政府对这些行为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度约束,只能任其肆意妄为,贻害中国商民。
  (二)近代卫生检疫制度的传入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以后,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使中国的海关主权逐渐沦陷,一些重要口岸的海关均被外国人把持。
  19世纪后半叶,东南亚、美洲新开发经济区域的发展需要从中国引进大量劳工,为了维护外国殖民者的在华利益,外国殖民者控制下的海关当局开始在我国设立卫生检疫机构,对外来船舶实施检疫,同时对我国输出劳工开展健康检查。
  1873年,为防止东南亚流行的霍乱传人,上海海关草拟《检疫章程》,经商请各国驻沪领事团同意后正式颁布实施,开始由海关关医对入境船舶开展检疫。同年稍后,厦门海关也颁布了相关的章程,对入境船舶开展卫生检疫。
  此后,汕头、宁波、福州、汉口等地也相继颁布相关章程,开展海港检疫工作。
  厦门、汕头、宁波等地海港检疫医官还兼有对出国劳工进行健康体检和疫苗注射等业务。

  三、中国检验检疫体系的初步形成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我国一些有识之士充分认识到检验检疫工作对促进对外贸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开始大力呼吁设立自己的检验检疫机构,建设我国的检验检疫体系,并付诸实际行动。
  1903年,受沙俄在中东铁路中国境内强行设立铁路兽医的影响,清政府在中东铁路管理局设立铁路兽医处,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家畜疫病防治并逐步实施运输检疫。
  1910年,中国东北地区发生大面积鼠疫疫情,近6万人死于此次瘟疫。清政府外交部任命伍连德为防疫总医官赴东北开展防疫工作,并接受伍连德的呼吁,对东北全境进行检疫,从水路和陆路两个途径对所有的旅客进行过境检疫。并对疫区运往外地的物资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1912年,民国政府于哈尔滨成立东三省防疫管理处,任命伍连德为处长,在东北地区开展防疫和检疫工作。
  在我国.些重要的口岸和棉花、茶叶、生丝等传统大宗出口商品的集散地,为了提高商品的质量,扩大出口贸易量,同时也为了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检验和检疫要求,各地方政府开始陆续设立专业检验所,对某些特定的出口商品开展检验和检疫工作。这些检验所或官办,或商办、或由中外合办,对提高我国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当时中国的海关主权不完整,航运、保险、仓储等环节均由外国人把持,因此这些机构的检验证书很难发挥作用。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很多检验所的核心业务人员均为外国职员,这些检验机构对中国商民横加挑剔、苛刻责罚、勒索重贿,中国商民深受其害。一些检验机构干脆就成为地方政府腐败官员的敛财机器。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先后提出了“收回检政”和“统一检政”的口号,开始设立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的检验检疫机构。 1928年,国民政府农矿部和工商部先后颁布了《农矿部农产物检查条例》和《工商部出口检验暂行规则》,分别规定了对进出境植物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具体事宜。
  1929年5月,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此后,汉口、青岛、天津、广州商品检验局先后成立,并将此前地方政府设立的检验所统一划归各地商检局领导,正式开展出口商品检验和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1930年,国民政府农矿部先后在上海、天津、广州设立农产物检查所,对进出境的植物产品开展检疫工作。
  1930年,国民政府卫生部先后颁布《海港检疫章程》和《传染病预防条例》,成立了卫生部海港检疫管理处,同时从上海海关收回检疫权,成立上海海港检疫所,与卫生部海港检疫管理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伍连德兼任卫生部海港检疫管理处处长和上海海港检疫所所长职务。
  1932年,国民政府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成立实业部,根据“统一检政”的原则,由农矿部设立的三处农产物检查所与各地商品检验局合并,由各商品检验局统一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动植物检疫业务。1932年底,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实业部商品检验法》。这是由我国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首部专业商品检验法,也是我国完全按照当时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商品检验法规。
  此后,又命令伍连德接收各地由海关办理的海港检疫机构,由卫生部海港检疫管理处统一领导,建立了由中央政府统一垂直管理的国境卫生检疫管理体系,结束了由外国人掌控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历史。
  至此,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已基本成型,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系统的技术执法体系。四、新中国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生的人民政权相继接管了旧政权留下的上海、汉口、天津、青岛、广州、重庆6个商品检验局和上海、汉口、秦皇岛等17个海港卫生检疫所,并进行了必要的改造和充实,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早在1947年底,为了促进东北解放区对苏联贸易的顺利开展,在苏联专家的帮助下,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先后在满洲里和绥芬河两处设立中苏联合化验室,对我国输往苏联的粮食和猪肉实施检验。中苏联合化验室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检验检疫机构。
  1949年,中央贸易部对外贸易司商品检验处成立,主管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为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在对外贸易部下设商品检验总局,加强了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领导。
  期间,在中央贸易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商品检验局还相继完成了对各中外私商公证检验机构的取缔。
  1953年,政务院颁布《输出输入商品检验暂行条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由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检验和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营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疫的动植物产品等内容列人法定检验范围。
  1953年,卫生部决定,除北京、天津、秦皇岛三处检疫所外,其他卫生检疫机构统一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管辖。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并由毛泽东主席亲自签发。
  1960年,各地商品检验局统一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管理,成为地方外贸局(商业厅)的一部分。
  1964年,国务院决定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由外贸部商检总局划归农业部管理,并于次年在部分开放口岸设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所。
  至此,我国的检验检疫形成了由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三个独立机构组成的体系。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又陆续划归中央垂直领导,进El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也于1987开始统一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各级卫生检疫所负责。到1989年初,实现了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局(总所)和卫生部国境卫生检疫局(总所)分别领导下的“三检”共同把关、各负其责的检验检疫体制,检验检疫工作在各自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始实现跨越式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1981年,农业部成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总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总所。1987年,卫生部成立国境卫生检疫总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总所。
  从1986年到l990年,我国检验检疫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简称《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简称《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上述法律的实施条例,为检验检疫执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8年4月,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外经贸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再次对原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各直属、分支检验检疫局也于1999年完成了改革。
  2001年4月30日,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中国加入WTO有关协议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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