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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二章第四节(3)(5)

2012-10-14 

  十二、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机关。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出口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于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黄金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其制品,主要包括: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非货币用半制成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废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金制工业用制品、实验室用制品等。

  (二)有毒化学品管理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国家根据《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发布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对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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