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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10法律硕士报考学校及历年考题范围

2010-12-12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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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0所院校名单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

  2008年30所新增培养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同济大学 东南大学

  宁波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安徽财经大学 华侨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中南大学

  暨南大学 广东商学院

  深圳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重庆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大学

  青海民族学院 新疆大学

  据悉,以上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高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2009年35所新增学校名单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商大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天津财经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长春税务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广西民族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贵州民族学院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 西北民族大学 扬州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法律硕士(法学)】

  2009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加一个全新的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学制一般为两年。孙笑侠教授分析,法学本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

  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J.M,即法律硕士(法学)将会成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2010年开始,法硕作为专业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为英语一,部分考点改为英语二。根据考试大纲,英语(二)的翻译题部分与英语(一)不同,要求考生翻译包括150个词的段落,另外,英语(二)的语法要求被细化为8点,基本都是高中阶段语法知识,英语(二)在阅读理解词汇量部分,取消了英语(一)中“每篇阅读理解文章中超出考试大纲单词不超过3%”的要求。

  编辑本段法律硕士历年真题参考

  法制史部分的简答题

  66、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2010年)

  6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9年)

  66、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8年)

  66、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2007年)

  66、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2006年)

  6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2005年)

  6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04年)

  法制史部分的分析题

  (2004年)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2005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2006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2007年)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2008年)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2009年)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秦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列,未尝一丽死刑辙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翤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乘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那些方面?

  (2010年)材料分析:

  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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