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由业主直接委托给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范围包括了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要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监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业主原计划仅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控制、组织协调工作等任务委托给该监理公司,经该监理公司建议,业主最终将投资控制任务也交给了该公司。业主分别将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分别发给了三家承包商。
在制定监理规划时,有关人员就派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数量发生了争议。有人坚持认为要分别按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和路基路面工程设置机构并分别委任1名总监理工程师,共计3名。监理规划的内容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监理机构的建立;监理范围内的总目标;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承包商配合监理事项等。
在某次监理工作每周一次的例会上,总监理工程师强调下周工作的重点是配合审查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事项,以及及时签发工程变更令。
问题:
1.业主直接将监理任务委托给该监理公司,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项目监理公司应派几名总监理工程师为妥?为什么?
3.该项目的监理机构应采取什么结构形式?为什么?
4.业主最终采纳了监理公司的建议,将投资控制任务也委托给了该公司,说明了什么?
5.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目标规划和控制时,应注意什么?
6.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负责人一般分别是谁?该项目的监理规划是否应该分阶段编写?监理单位讨论的上述监理规划的内容中,你认为哪些项目不应编入监理规划?
7.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能够构成工程变更的常见事项有哪些?工程变更只能由业主提出吗?工程变更应由谁签发?
8.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工程变更价款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9.变更合同按什么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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