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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点串讲(3)

2010-09-02 
读书人财会频道财会考试专业网站 http://www.reader8.com/exam/caikuai/ 讲述税收相关法律考点串讲考点11-15.相关推荐: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点串讲汇总【考点11】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项 目内 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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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税收相关法律考点串讲考点11-15.相关推荐: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点串讲汇总【考点11】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
项 目
内 容
申请人不实申请的违法行为
A.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B.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讲授★
【考点1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包括行(1)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也就是说,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的一项,只处罚一次;如果还有其他的罚种,则可以分别处罚。
【考点13】行政处罚的设定(详见教材P54-55)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当前讲授★
【考点1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则另作特别规定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中 华 考 试 网
(3)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l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融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在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考点15】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项目
内 容
特征
一是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是听证公开进行;
三是听证程序只适用于特定案件;
四是适用听证程序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五是组织听证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范围
A.责令停业停产
B.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C.较大数额的罚款
内容
P59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综合题)
项目
内容
(1)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亦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上述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
此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的,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对上述较大数额罚款不服的,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书面提出昕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对于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及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的,税务机关应当不予听证,并通知申请人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昕证权利的除外
(3)听证终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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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读书人-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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