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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二十一章金融诈骗罪辅导讲义1

2010-04-25 
    (一)概 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非法集资款。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 ...

  

  (一)概 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非法集资款。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通过非法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就是非法集资款。

  2、客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里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指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集资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主观要件。

  集资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诈骗集资款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是法定的目的犯。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第4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刑法第199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责任人的处罚:

  (1)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注 意

  1、犯集资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

  2、犯集资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一)概 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表现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时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

  3、主观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贷款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是法定的目的犯。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纪要》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三)认 定

  1、单位贷款诈骗的处理。

  关于贷款诈骗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犯罪。那么,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追究单位,也不能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就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并不妨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案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应依此处理。

  2、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界限。

  (1)贷款诈骗是指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贷款并且占为已有,因而侵犯了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财产所有权。  (2)贷款欺诈,则是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欺骗是否构成贷款获取的根本性原因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包括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因此,贷款欺诈行为如果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

  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不能按时返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引起贷款纠纷。那么,这种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应当如何区分呢?对此,《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的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注 意

  1、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2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一)概 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票据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因此,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这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诈骗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刑法列举了五种票据诈骗的表现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主观要件。

  票据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票据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刑法第199条规定,犯本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对单位处罚:

  (1)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注 意

  1、犯票据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

  2、犯票据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一)概 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

  2、客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这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信用卡,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支付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列举了四种信用卡诈骗的表现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证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刑法对恶意透支作出了如下界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信用卡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认 定

  1、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

  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都涉及透支问题。这里的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因此,透支在实质上是银行给予客户的短期信贷。信用卡也具有这种透支功能,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因此,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凡是这种经银行批准,在规定额度内超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就属于善意透支。反之,就是恶意透支。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具有以下特征: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超过发卡银行允许透支的规定限额;

  (3)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期限;

  (4)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凡是符合上述特征的,就应认定为恶意透支。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就等于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因此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窃。但信用卡毕竟不能等同于现金,因此,要想实现对信用卡中现金的实际占有,尚须实施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则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3、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

  骗领信用卡是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骗取发卡行的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恶意透支,但这种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是虚假的,即使该信用卡发生了巨额透支,银行也无从查证,更无法挽回经济损失,因而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是有所不同的。《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已经将这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证的行为规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还将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这种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对此应当从一重处断。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注 意

  1、犯信用卡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

  2、犯信用卡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

 

  (一)概 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保险诈骗罪的对象是保险金。这里的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

  2、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刑法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的表现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的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虚构保险标的具体表现为:保险标的本身不存在、保险标的虽然存在,但是与实际保险物之间质量与数量不相符合。例如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合格的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里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 ,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编造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保险诈骗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 体。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3)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4、主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保险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前,例如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也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后,例如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

  (三)认 定

  1、罪 数。

  (1)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前款第4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2)第5项规定,是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行为人在实施上述保险诈骗行为时,可能采取爆炸、投毒、放火等方法制造财产保险事故,或者采取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方法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这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它与诈骗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对此,刑法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共 犯。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之所以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是因为这种虚假的证明文件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是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3、保险诈骗罪的未遂。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未遂未作特别规定,而保险诈骗罪是数额犯,因而其未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无疑问。为此,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未遂,犯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单位的处罚

  (1)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注 意

  1、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

  2、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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