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费用扣除标准:
应税项目 | 扣除标准 |
(1)工资薪金所得 | 2008年3月1日前月扣除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2008年3月1日前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即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年扣除24000元。) |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即2008年3月1日前月扣除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月扣除2000元。) |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
(5)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 |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稿酬所得 |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本_文_来_源_于_贵-州.学,习;网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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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财产租赁所得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 每次取得收入为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