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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评析及27题解析

2009-10-16 

  

  首先、关于行政法部分的分值、题型分布

  行政法部分所考总分值60分,占司法考试总分值600分的百分之十。 题型和分值分布如考前预测一样,卷二客观题共26题,合计40分,各类题型的的数量及分值分别是:单选题从第39题至50题,12题,共12分;多选题从第80题至90题,11题,计22分;不定项选择从第98题至100题,3题,占6分;卷四中一道主观案例分析题20分,总分值共60分,与2008年持平,属于行政法部分所占司法考试分值中的常态比例 。

  纵观09行政法部分的题目,得出的基本结论是:2009年行政法部分题量适中、理论性强、综合性强、与考过的七届相比难度为中偏上。

  其次、2009年行政法命题的基本特点

  第一、从考点分布看,考点涵盖比较全面,分布较为均衡,常态考点仍较集中。除考查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第80题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和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编制管理条例的两题较难和偏外,其他考题均为传统的重点内容。如下的题量和分值属于常态分布:公务员法及其处分条例2题3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部分维持在1题1分,行政许可法2题3分,行政处罚法2题4分,政府信息公开2题3分,行政复议法2题3分,国家赔偿法2题3分,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客观题7题11分,主观题20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但其中仍包括了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法的内容。由于小法和基础理论部分占了相当的比例就使得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认、证据制度传统高频考点所占分值并不象往年那么大。管辖的知识点考查增加、行政诉讼中的考点及其证据规则的考点相对减少是09年的一大特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发散性和复合型的题目增多使得今年行政法部分的总体难度与去年相比有所增加,属偏难的年份。

  第二、考查到的法规、法条较多,共涉及:《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几大行政法自不待言,《行诉法解释》、《行诉证据规定》也多题涉及。小法中《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涉及。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设计题目的考点时还诸多以总则和附则的内容来考查【较偏】。在单行、特别法方面,涉及《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A省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40题中提到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其实第87题中还涉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等。作为答题的依据,行政法共60分的总分值中,应当说除第80题、第41题和如第39题D选项等约4分为学理依据外,其余的56分均应当直接以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标准和依据。

  第三、题目中出现的行政主体较多。题中除出现镇政府、区县政府、市政府及省政府的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外,涉及部门行政机关的还有公安机关有包括了区县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与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区市两级社保局、省林业厅及县林业局等十几个,其中,考查公安机关的题仍然占据第一位,共五道,其中涉及行政行为的三道,涉及公安机关先予刑事拘留司法赔偿的两道。

  第四、涉及行政行为的种类较全、较多。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第39题的制定规章的行为、卷四第六题案例分析题中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上位法的限制【行政处罚法第11条、14条】。具体行政行为中又有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第80题】及其变化的撤销【41题C】;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下的涉及行政处罚(46题等)【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暂扣许可证】、行政许可【41题、90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43题】、行政确认【过户登记46题、离婚登记87题】、行政调解【第84题镇政府的调处】、行政检查【88题】、行政征收【98题的缴税和100题的缴费】。第81题中又涉及到05年考查过的变异具体行政行为的“会议纪要”。正确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是答好行政法题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第五、“发散性”题目即综合型或复合型题目增加。所谓“发散性”题目就是四个选项设计往往不是围绕一个知识点,而是只要与题干“搭界”与相关的均安排在一题中考查,四个选项可能涉及行政法的几个“部门法”而传统考题多紧紧围绕一个知识点的案例或其他题干内容的基础上设计出四项相关或相近的选项,一个选项正确的即单选题,2-3个选项符合题意的即多选题。从2005年开始,行政法中‘发散性”考题越来越多,今年则更为明显,如第46题、48题、84题、85题、98题和100题。在大行政法的“旗帜”下不同的行政法下的部门法的结合考查是明显的命题趋势。2009年的这一特点尤为突出,如第46题既考了被告、第三人,又考了管辖;第48条既考了诉讼管辖、赔偿标准,又考了遗漏赔偿请求和二审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第84题既考了复议必经、第三人,又考了证据排除规则和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第85题既考了合并审理、处罚简易程序,又考了听证和“一事不而罚“;第98题既考了复议管辖、复议期限,又考了被告和行诉审理焦点;第100题既考了申请复议期限、诉讼管辖,又考了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六、重复考查的内容仍不少。像复议必经式还是选择式,第三人,行政检查不少于二人,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最突出的是去年2008卷二第90题刚刚考查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申请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内容,在2009卷二44题中又出现了。另外,2007年卷二第50题考查了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期间不予赔偿,2009年的卷二第89题又考查了这个知识点,也是不满16周岁,同样还是盗窃罪,只是把羁押的期限具体化了。

  最后,存在问题——交代不清、表述不够准确和答案存疑等

  1.第85题中交待的“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正确的表述应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第90题题干中的关于“公告”前应当加“行政许可的”或“行政许可法中的“才更周延、题干与选项相互对应!因为四个选项均为行政许可法范围内的公告。行政法中尚有诸多需要公告的内容,如《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关于听证会的公告。

  3. 第89题A选项的时间段——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为实际执行刑罚的时间不能称为被羁押,因为刑诉法意义上的羁押指的是刑事拘留和逮捕后在看守所内候审的期间。

  其余的问题如第80题、第84题、第98题B选项和案例分析第3问的存疑问题在分述中——27题解析中阐述。

  

  ★题型分布、分值与考前预测完全一致!

  一、单选题(39-50题)12╳1=12分

  39.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规章制定的要求?

  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将其制定的规章定名为"条例"

  B。某省政府在规章公布后6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C。基于简化行政管理手续考虑,对涉及国务院甲乙两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甲部单独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D。某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

  答案:D。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A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34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

  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B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8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C A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正确的直接依据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2款:“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其背后的学理依据是行政法六大原则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既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又规定行使该职权应承担的责任,既享有权力,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题B选项内容与我特A多22题D选项一致;C选项与特A不5题B选项一致。

  40.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2003年9月1日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甲公司,于2008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办法》为规章,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B。因《办法》在《行政许可法》制定前颁布,所规定的延续许可证申请期限无效

  C。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D。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在6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拒绝延续

  答案:C。

  《行政许可法》第5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上述第1款的但书中包含了规章,所以,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规定90日的申请期限继续有效,所以A选项正确。

  第2款确立的是默示批准制度,按照D选项的表述确立的是默示驳回制度,当然错误不选。

  ★此题是我“经纬论“的集中体现,谁除外,”但书“的经:法律、法规、规章均除外。

  41.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答案:C。

  答题依据为行政法原理。★此题类似我特A单18题四个选项的模式。

  42.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答题依据为《公务员法》第6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所以,A、C选项正确。

  《公务员法》第66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D选项正确。

  B选项属于聘任制公务员,不属于交流。

  ★讲到上→下,下→上的挂职;B选项“聘“字出现即聘任制公务员,拿“泥饭碗”的。

  43.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

  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

  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

  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C。

  答题依据一为行政法原理上镇政府无这种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二为我总结的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中也没有乡镇政府【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县级人民政府才有】;三为《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的规定。

  ★总结的哪些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中没有镇政府,肯定过三个县级人民政府才有。

  44.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

  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

  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

  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

  答案:A。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C选项中的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不属于法条中的医疗卫生的信息。

  ★讲2008年第90题曾涉及此考点。

  45.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D。

  A、B、C正确,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那就与申请人的执行制度一样了,没有不同。

  ★B选项与特A不13题B一致,D选项与特A不13题D选项一致。

  46.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正确,D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传统高频考点——第三人、被告与一般地域管辖多题涉及。

  47.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答案:B。

  《行诉法解释》第15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此题题干四个选项与我特B不8题一致,我题中只是将合资公司具体化为硕泽公司,而外方具体化为港方——泽慧公司。

  48.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D。

  A选项错误的依据是《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B选项错误因为现行国家赔偿法框架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C、D选项的依据是《行诉法解释》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A选项为多题中强调的人身权、财产权共诉的案件原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管辖权。

  49.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A.2002年度

  B.2003年度

  C.2004年度

  D.2005年度

  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此题与我特B单选第30题考点一致。

  50.关于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B。地方政府在设置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C。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D。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发布

  答案:B。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所以,A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6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所以,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该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故而该选项错误。

  D选项错误的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29条:“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A的排除是明显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五个一直带领考生背诵。C选项强调了国务院机构不能给自己“找腿“【国务院条例24条】

  二、多选题(80-90)22分

  80.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C、D。

  这是一道考查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题目,完全以学理作为答题依据。

  关于A选项错误当选的标准答案与200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521右版第6行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立即生效的表述不一致。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起点确实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有三种生效模式:一为公布之日起生效,二为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需要准备时间】,三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原则上公布的30日后生效。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行为在法律形态上的存在,一个不成立的行为谈不上在法律具有约束力,除非具体行政行为在成立时专门指明附有生效的条件,一个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发生了法律效力。故而A选项的答案存疑。

  B选项——“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没有错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保障,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状态仅靠行政相对人自觉的履行是不可想象的。正确不当选。

  C选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错误,因为如果单行法规定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经过送达和行政相对人的受领(或领受,指行政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方生效的话,那么未经送达——受领程序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故而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错误当选。因为废止一个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有利)具体行政行为,终止了法律赋予的有利行政会给其造成财产损失——既然造成的称损失不是损害,那就是国家补偿的问题而不是赔偿的问题了。法学公理告诉我们,损害对应赔偿,而损失对应的是补偿。

  81.2002年,甲乙两村发生用地争议,某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2008年12月,甲村一村民向某县政府申请查阅该会议纪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村民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B。因会议纪要形成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故不受《条例》规范

  C。因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某县政府可以不予公开

  D。如某县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可以向该村民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答案:A、D。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所以,A选项正确。

  C选项,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溯及力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虽然未作正面规定,但就其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会一直“躺在”政府档案的文件柜中跨越了2008年5月1日的该条例的生效期,六年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的作用,所以B、C选项错误,不当选。

  该条例第2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所以,D选项正确。

  ★D选项见我特A多15题C选项一致。

  8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对公务员的处分?

  A。降级

  B。免职

  C。撤职

  D。责令辞职

  答案:A、C。

  《公务员法》第56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

  所以,A、C属于,B、D错误不当选。

  83.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

  A。机构的名称

  B。机构的职能

  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

  D。机构的领导职数

  答案:C、D。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第三章编制管理的标题下,第一个条文——第17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84.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

  答案:A?、C。

  A选项是否复议法第30条所规定的复议必经存疑!关于本题的问题最多,有以下几点:①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正像第43题中镇政府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一样,本题中的镇政府也无权颁发山林权证。林权证的颁发程序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以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名义颁发。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初次颁发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并非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调整对象,这一点最高院2005年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③镇政府的调处也并非行政确认,最高院2003年解释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时说,此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对“已经依法取得“九大资源的再次确认才属于复议必经,本题题干中交待的”调处“并非行政确认,因而也就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必经式了。

  ④若镇政府是以县政府的名义颁发的林权证,则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县政府,那就应当由市政府复议管辖了。

  C选项依据为《行诉证据规定》第71条第五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D选项差一个政府书面认可段某与万某达成协议的条件。见第99题D选项的解析。

  ★A选项见我特A多17题,复议法30条大考点。D选项见特A单37题B选项一致。

  85.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三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

  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

  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

  答案:A、B。

  A选项符合《行诉法解释》第4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B选项错误,《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C选项中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没有依职权举行的法定情形。D选项错误,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此题中的暂扣许可证是处罚,与我特A单18题中的暂扣性质不同。

  86.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五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答案:A、D。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C选项错误,本题中仅有一项对黄某的行政拘留,那原告所在地法院就没有管辖权了,因为行政拘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考辅导中有一种没有法律根据的错误的流行观点认为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而原告所在地也有管辖权,第86题C选项“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错误不当选是正确的。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适用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拘留属于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行政强制措施。当时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既可在原告所在地,也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是针对1996年被取消的收容审查,在异地被收审解除后的公民回到原籍所在地才想到要起诉公安局就近便民作出的规定。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该”享受“强制措施的特殊”待遇“。而第48题题干中交待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是既有对人身权的处罚——行政拘留10日,又有对财产权的处罚——罚款500元,依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D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必须是被处罚人本人起诉时才有暂缓执行拘留的可能,现本案中是被侵害人起诉,就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情形了。

  ★C选项见特A单33题A选项,仅有行政拘留,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87.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

  B。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

  D。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答案:B、D。

  A选项错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B选项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鉴定的内容;

  (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的过程;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C、D的依据均为《行诉法解释》第29条。《行诉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C、D选项见我练习100题多78题D选项。

  88.某县公安局接到有人在薛某住所嫖娼的电话举报,遂派员前往检查。警察到达举报现场,敲门未开破门入室,只见薛某一人。薛某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警察在笔录上注明这一情况。薛某认为检查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公安局应当对电话举报进行登记

  B。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

  C。警察对薛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因薛某未在警察制作的检查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证据效力

  答案:A、B、C。

  A选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对电话举报仍然属于应当登记的范围。

  B、C选项正确均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D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特有证据形式——现场笔录的效力。《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知,相对人不签字的现场笔录,经执法人员注明并结合其他证据,该现场笔录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具有证据的效力。

  ★检查笔录即现场笔录多次强调行诉唯一特有证据形式——“地面油污粘滑“例子。

  89.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此题是2007年卷二第50题的翻版,也是涉嫌盗窃罪,也是不满16周岁,只是把羁押的期限具体化了。

  关于A选项正确不当选——“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这一时间表述为羁押不妥,实为执行刑罚的期间。

  90.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A、C。

  A选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46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C选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24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D选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

  ★A、B选项与特A单12题B选项一致。

  三、不定项(98—100)6分

  98.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复议机关是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局

  B。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

  C。被告为县国税局

  D。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答案:A、C、D。

  A正确对国税局是全国垂直,不能向任何一级政府复议。

  B选项“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应是错误选项不当选。虽然《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被后来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所取代,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两者规定同一内容不一致应当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同时也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在立法法中并没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规定。另外,第98题B选项中的“自收到王某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与后来的《行政复议法》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也不同。再有就是“但书”中有无法规的差别。所以,B选项应为错误选项。

  C选项正确,符合前述《行政诉讼法》第25条。

  D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请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也有时效问题,是否超出单行法规定的时效制度当然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时焦点之一。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行政诉讼开预备庭的内容之一。

  ★B选项与特A多16题B选项一致。

  99.下列情况属于或可以视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A。被诉公安局把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改为罚款500元

  B。被诉土地局更正被诉处罚决定中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

  C。被诉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原告的请求,在二审期间作出书面答复

  D。县政府针对甲乙两村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被诉后,甲乙两村达成和解,县政府书面予以认可

  答案:A、C、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B选项中的“不影响决定性质和内容的文字错误”像是2008年四川缓考卷二第100题A选项的翻版。当然不当选。

  A、C、D都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B选项与特A单41题A选项一致均为文字错误;D选项与特A单37题B选项一致。

  100.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04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05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

  B。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C。郑某的起诉属重复起诉

  D。如郑某对告知书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不受理郑某的起诉

  答案:A。

  A选项,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但作为其复议标的的告知书却是2004年9月30日送达的,间隔了6个多月,当然已超出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

  B选项错误在于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时不是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案件,而是没有进入复议程序的案件,那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这种情形下原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C、D均错误。

  ★A选项在30大必备(六)中有专门阐述,B选项中的最初是复议机关不受理的决定,不能到区社保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卷四——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维持的还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两项请求合并审理。《行政赔偿规定》第28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标准答案的异议:“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当然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或称抽象行政行为。至于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行诉法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标准答案中提到的“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似乎是将其作为公文书的证据加以采信了,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适用于本案与否取决于法院对他的合法性甄别,法院可以引用,也可以拒绝引用——这才是应给考生分数的答案。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加工、收购、销售松香行为的合法来自行政许可证的授权和确认。其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同时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超出了《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符合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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