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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16

2009-09-02 

★★第十六讲  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的消灭概述

    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的事由:(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事由

★★二、时效

相关法条

第87—89

    (一)时效的分类

    1.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2.行刑时效:对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不能执行刑罚。——我国无此规定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不是指实际判处的刑罚,是指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的相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2)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如何理解:

a.必须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必须经过20年;必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b.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注意上述规定中的“不满”、“以上”的理解。例如,甲犯一般的抢劫罪,请问期追诉时效期限是多长?

思考:抢劫2000元的追诉期限为多长?(15年)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的追诉时效的计算

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1)犯罪行为实施之日;

(2)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如间接故意、过失犯罪。

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计算:

(1)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理论上认为,对于惯犯,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张明楷

    ★3.追诉时效的延长——无限延长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要追诉(1979年刑法写的是“被羁押后”)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注意:与追诉时效延长的区别。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提醒:此种情形下,前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后罪的追诉时效也是开始计算,两者的期限不完全相同。

    例如,甲2000年犯一般抢劫罪,追诉时效是15年,但甲在2005年的时候又犯盗窃罪,数额较大,那么,甲的盗窃罪的追诉期限是从2005年起经过5年,即2010年为止。抢劫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从2005年时开始计算,即2020年。

三、赦免

    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

1.大赦:既赦其刑,亦赦其罪。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我国无此规定。法律效果:罪与刑同时免除。

★2.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法律效果:免除刑罚,不免除有罪宣告。

★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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