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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指导:发行B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09-02-10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根据l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募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发行后的公司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l.5亿元人民币:

  (5)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l5%以上:

  (6)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除应当符合上述(1)、(2)、(3)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l.5亿元人民币;

  (3)公司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的,还应当符合前述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B股发行时所列的第(5)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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