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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制止早恋是好心办蠢事

2009-09-02 

    黑龙江用立法形式将制止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消息一出,引来各方热议。(8月31日人民日报)

    黑龙江立法制止早恋,用一句形象的话形容,恰是好心办蠢事。可以预料的结果是,法规制止早恋不但不会如愿以偿,而且只会把法规套牢。早恋当然不好,但是且不说法律应该规范的是那些可以衡量的、具体的行为,而不是那些无形的情感,比如像早恋,其概念本身难以界定——异性间朦胧的好感和爱慕算不算早恋?更何况要父母或监护人制止早恋,根本不具备操作性。而即使孩子被判断为早恋了,家长或没有或无法制止,法规又如何惩处?

    立法制止早恋,是一个难依之“法”,冒然制定出台,出现大量的“违法”现象几乎是必然的,随之而来的问题,要么是违法必究,要么是法不责众。“违法必究”从原则上讲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倘若一个法规本身就先天不足,那么“违法必究”就究之失据,稍有不慎,更可能后天失调。要是“法不责众”,那么又必然损害法律法规的尊严,使法律法规面临尴尬的境地。

    事实上,在立法的时候,未作周密考虑、详细论证,就草率行事,以至法规刚刚出台,就遇到了执行难的无奈,于是进退两难,要么朝令夕改,要么法如空文,这样的教训已有不少。比如也是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几年前曾匆匆出台人工流产需经审批的地方法规,一经媒体公布,马上激起一片批评之声,结果二十多天之后,就成了一纸空文。

    这些年来,全社会的法制意识都有了空前的强化,反映在具体问题上,一个鲜明的标志就是各种立法呼声时时可闻。但立法是极严肃的事,对某件事情是否需要立法,不能仅仅凭想当然,不能仅仅以有了法总比没有法好为尺度;立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更是必须考虑的。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靠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有些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却要交给法律去管,结果必是剪不断、理还乱,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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